摘要:由于这个所谓的“中国第一个人权组织”是某党私利的工具,瓦解实属必然。胡适等自由主义者因为不清楚其本质,激于保障人权的公义,曾求同存异、自愿加入。但双方毕竟主张迥异,难以长久合作。
匿名和伪造引起的风波
1933年2月4日,家住北平米粮库四号的胡适,收到一封英文快信,发自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总部。里面有三样东西:宋庆龄署名的英文信、其英文秘书史沫莱特的信函、北平军委会反省院政治犯的两封控诉书。控诉书痛诉政治犯在狱中备受折磨,史沫莱特据此以个人名义要求北平分会立刻营救,并在末尾声称已将控诉书全文公布,“除非你们分会迅即采取步骤,那些犯人将要重行受到虐待。”
胡适颇觉奇怪。首先,4天前他还和杨杏佛、成舍我视察了反省院及三处地方,了解到犯人最感痛苦的乃是带脚镣、伙食差,没有提到私刑。会不会慑于狱方淫威,犯人只能采取迂回方式呢?不会。胡适曾和一个名叫刘质文的犯人用英语交谈,他并未暗示。2月1日,杨杏佛接受记者采访时语气温和,也只谈到上述两点。⑴
其次,上海总会收到控诉书后,为慎重起见,理应向北平分会核实,再决定是否公布,现在却贸然刊登,玩了个“先斩后奏”。不仅如此,史沫莱特信尾的那句话还给先斩后奏披上了道德外衣,如果北平分会不照办,就要为犯人遭受迫害承担罪名。这岂非形同胁迫?
胡适当天就把这两层意见写入信中,准备寄给上海总会的蔡元培、林语堂。⑵
此信未发,怪事又起。次日,胡适在英文报纸《燕京新闻》上读到了那份控诉书和宋庆龄的信,署名“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全国执行委员会”。当天《世界日报》又专门送回一封信,中有长文历数北平第一监狱“摧残压迫之残毒,虐待酷刑之残狠”,寄信人地址竟为“米粮库四号”,作者李肇音宣称住在胡家,仿佛信由胡适亲自发出。
天下事就有那么巧,还是2月5日,胡适又收到一封信,又来自反省院。作者韩麟符也是犯人,受胡适一行视察的鼓励,写信申诉,深以为苦的仍是带镣铐和伙食差,未提有任何酷刑。这坚定了胡适的判断。
根据种种可疑迹象,胡适在第二封信里做出“大胆假设”:上海总会收到的那份控诉书是捏造的。他指出:“孙夫人不加考察,遽信为真,遍登各外国报纸,并用‘全国执行委员会’的名义发表,这是大错。”他进一步表态,倘若一二私人能够擅用本会最高机关的名义,发表不负责任的匿名稿件,则北平的朋友们“是决定不能参加这种团体的”。⑶
胡适将4日、5日两信一并寄给上海总会,同时致信北平分会的成舍我、李济、陈博生说明情况,致信英文的《燕京新闻》澄清。胡适特别声明:“我写这封信,并没有意思认为监狱的情况是满意的。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将尽一切努力来改善那些情况。然而我不愿意根据假话来进行改善。我憎恨残暴,但我也憎恨虚妄。”⑷
胡适会等来怎样的回答呢?
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缘起
1932年10月,当局逮捕陈独秀,一时间舆论大哗,纷纷设法营救,宋庆龄于10月底抵京,同蒋介石面商。加上之前营救牛兰夫妇,宋庆龄有意组织一个特种委员会,专门处理政治犯的案件。12月18日,宋庆龄、蔡元培、杨铨(杏佛)、黎熙寰、林语堂等发起组织中国民权保障同盟,发表宣言,提出三项宗旨:
一,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;二,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援助,并调查监狱状况,刊布关于国内压迫民权之事实,唤起社会之公意;三,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、言论自由、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。㈤
同盟成立后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,1933年1月17日成立上海分会,宋庆龄(主席)、蔡元培(副主席)、杨铨(总干事)、林语堂、伊罗生、邹韬奋、陈彬龢、胡愈之、鲁迅等九人当选委员。30日,成立北平分会,胡适(主席)、成舍我、陈博生、徐旭生、任叔永、许德珩、蒋梦麟、李济、马幼渔等九人当选执行委员。
仔细比较北平分会通过的议决案,和总会的宣言有微妙差别。关于释放政治犯,总会宣言比较含糊,北平分会则加了“被非法拘留监禁”的限定。这是胡适的谨慎处,以免该条款被解释成他们所不赞同的“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”。
其实简单对比京沪分会的委员便能看出两者颇有差别。上海方面,宋庆龄为国民党左派,杨杏佛与中共军队保持密切联系,蔡元培反蒋(蔡、杨还曾同陈铭枢策划过武装政变),伊罗生和史沫特莱有共产国际背景,胡愈之是中共地下党员,鲁迅、邹韬奋之左倾路人皆知。唯独林语堂较纯粹。北平方面则以胡适为首的自由派知识分子为主,立场温和,较少党派背景和利益。
看来,同盟创立之初就隐患潜伏。
坚持己见遭非法开除
接到胡适2月4日、5日的来信后,先由林语堂回信,承认其中有诈,“须彻查来源”“负责纠正”,并表示:“现此临时组织极不妥当,非根本解决不可。此事尤非破除清情面为同盟本身之利益谋一适当办法不可。”㈥总会“彻查”了吗?没有。相反,林语堂回信前,有人忙着掩饰,他就是和胡适一起视察反省院的杨杏佛。
2月9日,《大陆报》发表了一封杨杏佛撰写的长篇英文声明,宣称胡适一行视察反省院时未发现“私刑拷打”,是因为监狱当局已经掩盖了真实情况。杨杏佛很清楚,他在公然扯谎,而且这封署名“民权保障同盟”的信,是瞒着宣传主任林语堂发表的。
13日,蔡元培、林语堂致信胡适,一方面承认执委们因为觉得狱中酷刑“时有所闻”,故对控诉书不加探究便信以为真、草率发表,是不妥的;另一方面又强调,既然发表经由执委会同意,如有过失,应由本会全体职员负责,“决非一二人之过,亦决非一二人擅用本会名义之结果也”。⑺这封信标志着争论焦点的转向:在承认有失误之后,总会非但不肯坦率改正,反而暗示胡适如果坚持己见,就是在和整个民保盟执委会对抗。
自由主义者胡适不吃这一套,11天后他接受《字林西报》采访,先驳斥了9日《大陆报》上的那份英文声明。胡适指出:北平分会1月30日成立,当晚7点决定视察,11点杨杏佛面见张学良获准,次日上午10点即前往。时间仓促,狱方来不及多做准备。接着提出4项原则:
1,逮捕政治犯必须有充分确切的证据。诬告应依法治罪;2,政治嫌疑犯被捕后,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之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;3,应由法院审讯的政治犯应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判。如无确凿的证据应立即释放;4,羁押和在监的政治犯应予以合理的人道待遇。⑻
杨杏佛继续狡辩。他2月23日致信胡适,称由于太匆忙,导致《大陆报》所载声明有很多错误。将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后,杨杏佛把话题转向胡适对《字林西报》记者的谈话,说执委会特别开会讨论,“极以为如此对外公开反对会章,批评会务,必为反对者张目,且开会员不经会议,各自立异之例,均甚焦灼”云云。⑼其实杨杏佛等人滥用“民权保障同盟”名义,早开了“各自立异”的先例!
就在杨杏佛写这封信的前一天,民保盟发电报给胡适,也对他那次谈话提出质问。胡适大概心灰意懒,没搭理。2月28日,宋庆龄、蔡元培又致电胡适云:“会员在报章攻击同盟,尤背组织常规,请公开更正,否则惟有自由出会,以全会章。”⑽胡适依然没搭理。3月3日,临时中执行委员会决议开除胡适。真搞笑,电报中明说如不更正“惟”自由出会,最后竟动用了“组织程序”,如此自食其言,不知置“惟”字于何地?
其实开除也很难站得住脚。说胡适违背同盟宗旨,但诚如前述,“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”比较含糊,而“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”是那封控诉书提出的,胡适不赞同,怎么能够夸张成违背同盟宗旨呢?最低限度,胡适的主张完全符合北平分会议决的原则,总会如有异议,为何不当即指出?其次,上海分会的9名执委中有7名是中央执委,自能凑够票数,但翻遍民保盟规章,均没有开除会员的条款。《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章程》倒有,可那是1933年4月26日通过的,胡适早被开除。换言之,民保盟临时全国执委会玩了个“先开除再定规”,这算“保障民权”吗?
真相的还原以及根本差异
在整个事件中,杨杏佛的前后矛盾令人费解。的确,其中另有隐情。
胡适能抓住前后矛盾,判断控诉书纯系捏造,却绝想不到那个和他用英语交谈的刘质文本名刘尊棋,中共党员,正是控诉书的作者,更想不到民保盟并非纯粹的民间组织。杨杏佛之子杨小佛明言同盟的言论和工作都“密切配合着当时党所进行的革命斗争”⑾;胡愈之晚年说得还露骨:“这实际是第三国际下面的‘济难会’。‘济难会’是声援救济各国被压迫的政治犯的,募些捐,由各国有名望的特别是进步知识分子出面号召,是国际组织。‘民权保障同盟’实际上是它的分会。”⑿原来胡适等学者不过是被骗来充门面,以标榜民保盟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!
事情的来龙去脉很清楚了。先是刘尊棋和狱友得知民保盟成立,经狱中地下党组织负责人薄一波、刘澜涛同意,用英文写了两封控诉书,通过秘密渠道由《中国论坛》主编伊罗生转交宋庆龄。两封控诉书的落款日期分别为1月6日和10日,杨杏佛1月底才赴京,不会不知道,却对北平同仁“沉默是金”,视察反省院的提议恐怕还出于他的提议,用心明显。刘尊棋在反省院和胡适用英语交谈过,照样守口如瓶。杨、刘二人定有默契。其间,上海的史沫莱特伺机将控诉书提交执委会,凭借宋庆龄秘书和外国名记者的身份,取得蔡元培、林语堂等执委信任,用民保盟最高机关的名义发表。及至视察完毕,上海方面忽然抛出控诉书,使人误以为两者有因果关系,可信度不容置疑。史沫莱特随即将控诉书寄给胡适,并以命令口吻要求北平分会处理。倘若胡适马虎了事,真代表北平分会向当局抗议,这个“策划”就天衣无缝了。偏偏韩麟符“计划外”来信打乱部署,胡适心细如发又十分较真,拆穿狡辩。某方眼看精心编织的“悲情表演”沦为闹剧丑剧荒诞剧,恼羞成怒之下,“一二私人”再度操纵执委会,悍然开除北平分会主席胡适。
真是策划精密、步步为营!既让杨杏佛摆脱了参与预谋的嫌疑而有利于斡旋,又牵扯进整个执委会,一旦事发,主谋者仍可滥用“多数人”的名义压制不同意见。
面对开除,胡适反应平淡,仅在日记里说:“我们当初加入,本是自取其辱。孑民先生夹在里面胡混,更好笑。”⒀果然,在胡适被开除17天后,蔡元培写信来说:“知先生对民权保障同盟‘不愿多唱戏给世人笑’,且亦‘不愿把此种小事放在心上’,君子见其远者大者,甚佩甚感。弟与语堂亦已觉悟此团体之不足有为,但骤告脱离,亦成笑柄;当逐渐摆脱耳。”⒁
胡适脱离民保盟后北平分会群龙无首,虽经杨杏佛多次协调,仍无法避免解散的命运。随着杨杏佛本人于6月18日被蓝衣社特务拦路枪杀,民保盟的活动也偃旗息鼓。
由于这个所谓的“中国第一个人权组织”是某党私利的产物,并逐渐沦为共产国际的工具,瓦解实属必然。胡适等自由主义者因为不清楚其本质,激于保障人权的公义,于是求同存异、自愿加入。但双方毕竟主张迥异,难以长久合作。
还在整件事眉目尚不清楚之际,胡适已敏感到民保盟混浊的背景,且将危害保障人权的运动,遂于2月7日写下《民权的保障》,刊登在22日的《独立评论》上。胡适指出:
但我们观察今日参加这个民权保障运动组织的人的言论,不能不感觉他们似乎犯了一个大毛病,就是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,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。这是错的。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,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。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。离开了法律来谈民权的保障,就成了“公有公的道理,婆有婆的道理”,永远成了个缠夹二先生,永远没有出路。⒂
此文凸显了胡适对“法治”高于时人的深刻认识。包括蔡元培、林语堂、鲁迅等民保盟执委,因为中国监狱里的酷刑“时有所闻”,便不加核实轻信控诉书。史沫莱特、杨杏佛想当然地以为,胡适也会这般糊涂。谁料信奉“拿证据来”的胡适不肯遵循这种“向来如此”的逻辑,在紧要关头门儿清,才不会上当。他深信民权绝不能建筑于虚妄之上,所以力排众议、罔顾“大局”。可以说,综观事情的发展过程,敢于坚持理性分析、“直面”真相者,胡适一人而已。
当然,双方有着深层分歧:一个要革命,一个坚持改良,革命首先是“政治问题”,而改良必然偏重法治。胡适此文的目的或许是想做最后的努力,继续联合多数知识分子争人权,但随着民保盟本身的独裁作风愈演愈烈,大失望的胡适也就不愿多费唇舌了;道不同不相为谋,任凡夫俗子诽谤,是他的一贯态度。革命抑或改良,究竟该选哪个尽可见仁见智,然而不论“革命话语”多么事后诸葛亮,整个事件中,它的做法就是“瞒与骗”。如果民权竟能瞒出来、骗出来,那么,胡适倒真的错了。
⑴详见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:中国民权保障同盟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,第35页。
⑵1933年2月4日胡适致蔡元培、林语堂,《胡适书信集(上)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,第580-581页。
⑶1933年2月5日胡适致蔡元培、林语堂,同上,第581-582页。
⑶1933年2月5日致《燕京新闻》编辑部,同上第583-584页。
⑸详见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:中国民权保障同盟》第25-26页。
⑹1933年2月9日林语堂致胡适,《胡适来往书信选(中册)》,中华书局1979年版,第185页。
⑺1933年2月14日蔡元培、林语堂致胡适,同上,第187页。
⑻详见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:中国民权保障同盟》第108-109页。
⑼1933年2月23日杨杏佛致胡适,《胡适来往书信选(中册)》,第192页。
⑽1933年2月28日宋庆龄、蔡元培致胡适(电),同上,第193页。
⑾杨小佛:《我所知道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》,《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:中国民权保障同盟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,第177页。
⑿《胡愈之谈民权同盟》》,同上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,第160页。
⒀胡适1933年3月4日日记,《胡适日记全编》,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月版,第201页。
⒁此信收入胡适1933年3月21日日记,同上,第211页。
⒂胡适:《民权的保障》,《胡适精品集(11)》,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2月版,第299页。
2007-7-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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